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省、市和开发县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具体管理工作。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农业综合开发相关工作。开发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