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省、市和农业综合开发县(含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发县是指具备农业综合开发条件,经国家批准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县。开发县的新增与取消、暂停与恢复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