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损毁、破坏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