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规定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指标;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开发县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

(三)对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验收、举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

(四)年度竣工项目综合性验收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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