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省、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的项目逐级上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