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