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