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政治工作第十四条有效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具备政治可靠、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军事素质和组织指挥能力等条件。未经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批准,不得撤销、合并基层人民武装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