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具备政治可靠、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军事素质和组织指挥能力等条件。

未经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批准,不得撤销、合并基层人民武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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