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