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第四章 统计资料第三十三条有效对在统计工作中获得的下列资料,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二)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三)涉及个人信息的资料;(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五)通过统计调查收集的有关统计调查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