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对在统计工作中获得的下列资料,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三)涉及个人信息的资料;

(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五)通过统计调查收集的有关统计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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