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根据统计调查项目批复的要求,将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和调查结果,报送批准统计调查项目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