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第三章 统计调查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根据统计调查项目批复的要求,将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和调查结果,报送批准统计调查项目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