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并与国家统计局在本市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建立统计联系协调机制。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