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本市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