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八条已修改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按照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筹集,由各级国库划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财政专户。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收不抵支的差额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统筹地区财政按照规定比例予以调剂和补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