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七条已修改失业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实行全市一级统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