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五章 申领和发放第三十条已修改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