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十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按照本人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五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本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给予一次性的医疗费补助,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其医疗费的百分之五十,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在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