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第二十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及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向职工本人出具缴费证明,接受职工查询和监督。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时向职工出具单位及本人缴费证明。职工有权到经办机构查询用人单位及本人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