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第十九条已修改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清算组织或者主管机关应当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用人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滞纳金,按照第一顺序清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