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第十七条已修改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