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第十六条已修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无法确定的,地方税务部门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根据该单位的相应行业、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按照规定确定应缴数额。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