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管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检测的;(二)未将检测数据实时录入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三)未通过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的;(四)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