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市建管办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