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财政、统计、质量技监、房屋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