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民用建筑节能设施维护和能耗监管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民用建筑产权人应当对统一设计、安装的建筑节能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发现建筑节能设施被损坏达不到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产权人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对共用建筑节能设施,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维护的范围,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