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既有民用建筑分类节能改造;鼓励既有民用建筑在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