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八条已废止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市建管办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进行现场抽检。抽检时,施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现场取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