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第七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成员。其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可以有少数民族成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