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本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族事务部门是所在地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和所辖地区贯彻、执行有关民族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负有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的职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