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时传输监测数据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