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农村村民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有自建房屋进行抗震加固。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乡村公共设施,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抗震加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