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服务价格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公开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公开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限内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