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并按照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得指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