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气象灾害的影响程度、受灾范围、经济损失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制定重建计划。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气象灾害有关情况。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气象灾害信息和灾情。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