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修改设计方案;未经审核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由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投入使用。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农村地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引导农民建造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设施。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