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措施和设施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一)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宾馆、医院、学校、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三)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市政公用工程;(四)高层建筑、各类发射塔和观测塔、通讯枢纽、计算机信息系统、广播电视设施等重点工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工程项目。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