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市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的;(二)拍卖、无限期或者重复授予线路经营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擅自授予新开辟线路经营权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