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市城管执法部门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