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城建、房产、公用事业、民政、工商、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