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城管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