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市城管执法部门有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市城管执法部门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不配合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