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市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管辖权部门的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或者移送处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