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