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拆除或者没收。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