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