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