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