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测量单位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规划许可证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