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县(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