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县(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